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夫妻双方均为杭州八城区以外的户籍)在杭(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钱江新城、下沙)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购房入户后,房产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抵押、不得出租。
购房区域 |
房屋总价 |
购房时间 |
付款方式 |
上城区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2008年10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 |
一次性付款或采用抵押贷款购房。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申请入户时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
下城区 |
80万元以上(含8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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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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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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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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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 |
80万元以上(含80万) |
200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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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新城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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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 |
60万元以上(含60万) |
购房人办妥不动产登记后,至交易大厅申请办理《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领取《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关于公安部门入户的具体事项,可咨询杭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电话:87280478)。
根据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暂停实施市区范围内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杭房局〔2016〕204号)精神,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实施购房入户政策。对2016年9月27日前(含9月27日)已在网签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的购房人,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文件执行。